当前位置:大众健康网 > 生活百科> 火车票退票规定

火车票退票规定

发表时间:2023-12-26 14:17:34 来源:互联网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h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期许在开车48h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等等。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誊,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等等。

第五十条规定,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为涨价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

大众健康网 版权所有 @ 2022-2032 客服QQ:183929907

电脑版请访问:http://www.dzjk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