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什么意思?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提到,是如何设置居住权?需要登记吗?如何保障弱势群体,关于这个居住权所表述的,很多都不懂,下面一起了解下最新民法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来讲,阿强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没有地方住的阿花,阿强和阿花可以签订合同,并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阿花设立居住权,此时房产证上依然是阿强的名字,房子依然归阿强所有,阿成也可以继承,但阿花拥有的是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房子是阿强的,但阿强对房子的权利不叫居住权而是所有权。
如何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人享有哪些权力?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通俗来讲,阿强这套房子的居住权专属于阿花,除非他们之间另有约定,阿花是不能把房子租给别人,在阿花去世后居住权也不能被她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阿花的继承人是不能继续居住在“两室一厅”里面的,居住权会随着阿花的去世而不复存在。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最后居住权有哪些特征呢?
其一,居住权是一种他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其二,居住权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不可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三,居住权具有期限性,一般具有长期性和终身性,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约定或确定;其四,居住权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其五,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继承性,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是我国居住权法律条款的应有之意。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居住权”概念,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相关的政策和报道可知,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提出了,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那么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体现了政策对法律的影响,也体现了法律对政策的积极回应。那么从这一层面来说,居住权这一制度就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住房矛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曾经也指出,“从老年人婚姻制度来看,老年人再婚导致的财产权纠纷、遗嘱的利益保障成为突出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居住权制度设立,是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居住利益的。由此可以看出配合“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才是居住权最主要的目的,“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只是居住权的附带功能,也就是说“保护弱势群体”只是居住权的作用之一。但是法条是有限的,法律考虑到的情况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居住权专章也没有规定实现这些目的的具体规范,如何在实施的过程中真正的做到“保护弱势群体”,还需要相关的法律解释和配套措施来进行完善。
居住权的作用之二大概就是使得“裁判有法可依”。一直以来我国房价基本上只涨不跌,购房压力不断增加,而因居住他人房屋产生的居住权益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法院在审判这些案件时,由于缺乏对居住权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最后在裁判中只能表述为“有权居住使用”。再者没有相关的裁判依据,审判人员就会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不同案不同人判,就很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这些都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现象,如果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案同判,那就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统一的适用规则。因此从法律实践角度来说,居住权的设立是有利于切实解决这类居住权益纠纷案件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的,以后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意提醒: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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